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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证照办理

  • 所属机构: 张家界市公安局
  •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 办理地址: 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路888号市公安局办证大厅
  • 办理期限: 15个工作日(已持有有效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为1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0744-8248129、8248102
  • 监督电话:张家界市市人民政府行政投诉中心0744-8220693

张家界市公安局

  •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 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 1、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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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及近期2寸免冠照片一张(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正面免冠彩色白底照片48×33mm)。 (二)交验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需交验有效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交验户口簿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还应当提交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监护证明。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需提交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和监护人的委托书。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往来港澳的,还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军人应交验军人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三)按规定提交或者核验指纹信息。 (四)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 (五)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签注的,还需提交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 (六)赴香港或者澳门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

    2、所需申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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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探亲。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随同申请。上述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随同申请是指与主申请人同时申请相同有效期和次数的探亲签注。 (二)团队旅游。赴香港或者澳门团队旅游,须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三)个人旅游。赴香港或者澳门个人旅游。开办个人赴港澳旅游业务城市的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符合公安部规定条件的非常住户口居民,可以申请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四)商务。受企业或者经营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 (五)逗留。逗留是指经香港有关部门批准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人员,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居留的就业人员亲属。 (六)其他。因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期间申请前往澳门的;持逗留签注在澳门期间申请前往香港的。

    3、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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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或者市级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网上申请条件的,可以通过湖南省公安厅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政务网上申请模块提出申请。 (二)具有受理权的县级或者市级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申请。 (三)市、州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四)证件制作完毕后,由申请人前往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机关领取或者按照已办邮寄手续寄至指定地址。

    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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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核定往来港澳长期多次有效签注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7号)、《关于调整往来港澳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1097号)。 (二)收费标准。往来港澳通行证每证100元;往来港澳签注(一次有效)20元;往来港澳签注(一年内多次有效)100元/件;往来港澳签注(一年以上两年(含)以下多次有效签注)150元/件;往来港澳签注(两年以上三年(不含三年)以下多次有效签注)200元/件;往来港澳签注(三年期多次有效签注)300元/件。

    5、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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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2015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2015年12月28日发布)。

    6、办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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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家界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接待大厅

    1、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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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私前往台湾旅游、探亲访友、定居、从事科技、文化等交流活动、商务、学习、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等以及处理其他私人事务,可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大陆居民可按需单独申领往来台湾通行证。大陆居民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或者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单独申请签注的,依据不同事由须具备相应条件: (一)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的有经营赴台游业务资质的旅行社组织的赴台湾团队旅游。 (二)个人旅游。开放赴台湾个人旅游城市的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符合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规定条件的非常住户口居民,申请赴台湾个人旅游。 (三)探亲。探望在台湾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的亲属;尚未取得台湾居民身份的大陆配偶赴台团聚、居留。 (四)定居。经台湾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在台定居资格的大陆居民,申请赴台湾定居。 (五)应邀。经台办部门批准前往台湾从事科技、文化、体育、学术等交流活动,或者参加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 (六)商务。经台办部门批准前往台湾进行考察、会议、谈判、履约、培训等商务活动,参加或参观展览等经贸交流活动。 (七)学习。在教育部批准开放大陆学生赴台学习的省份参加本年度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高中毕业生,或在上述开放赴台就学省份且毕业于台湾主管部门承认学历的大陆高校的应届本科或硕士毕业生。 (八)乘务。执行海峡两岸航运任务。 (九)其他。前往台湾就医、访友、处理财产、奔丧、诉讼、从事渔业劳务等事务。

    2、所需申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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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及近期2寸免冠照片1张(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正面免冠彩色白底照片48×33mm)。 (二)交验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需交验有效中国护照或旅行证、定居国外证明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可交验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还应当提交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相关监护证明(出生证、监护关系公证书、户口簿等)。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需提交监护人的委托书,交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交验军人身份证明(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 (三)按规定留存或者核验指纹信息。 (四)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同意其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件,但持“赴台批件”应邀赴台的除外。 (五)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赴台签注的,需提交往来台湾通行证。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应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由单位代办的,应当提交单位公函,交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

    3、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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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或者市级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具有受理权的县级或者市级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申请。 (三)市、州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四)证件制作完毕后,由申请人前往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机关领取或者按照已办邮寄手续寄至指定地址。

    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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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电子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100元/张。一次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20元/本。一次有效签注:20元/件。多次有效签注:100元/件。

    5、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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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2015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2015年12月28日发布)

    6、办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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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家界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接待大厅

    1、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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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二)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 (三)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 (四)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五)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 (六)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2、所需申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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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亲属(简称港澳关系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为48mm×33mm)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 (二)交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交验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三)提交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四)提交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五)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1、属于第五点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指结婚证明;偕行子女的,指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所有证明需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属于第五点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的,指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其中第(二)项还包括父母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证明,第(三)项还包括父母在内地无子女证明。所有证明需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属于第五点第(六)项规定情形的,指与具体特殊情况相应的证明。 (六)提交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3、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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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受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辖区内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申请。 (二)审批。市州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 (三)公示。对符合申请条件且达到审批分数线的申请,将人员名单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接待场所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为十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作出批准决定,有异议的,核实情况后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的申请不进行公示。 (四)全省统一发布批准名单。 (五)证件签发。 (六)发证。

    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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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核定往来港澳长期多次有效签注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7号)、《关于调整往来港澳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1097号)。 (二)收费标准。50元/证

    5、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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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2009版)。

    6、办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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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家界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接待大厅

    1、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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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申请类别有: (一)首次申请普通护照。申请人从未申请过普通护照的,属首次申请。 (二)失效重新申请普通护照。申请人所持普通护照已过期失效,重新申请护照的属失效重新申请。 (三)申请换发普通护照。普通护照仍在有效期,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普通护照。一是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二是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是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三是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补发普通护照。普通护照损毁、遗失、被盗的,公民可以申请补发普通护照。 (五)申请普通护照加注。普通护照的加注分为曾用名加注、姓名加注、换发加注、补发加注、曾持照加注等五类。 1、曾用名加注。对于户口簿上有曾用名的,普通护照持有人可以申请曾用名加注。 2、姓名加注。具有繁体汉字姓名、英文姓名、多音字姓名、非标准汉语发音姓名的普通护照持有人,可以申请办理姓名加注。 3、换发加注。普通护照持有人办理护照换发手续时,应当同时办理换发加注手续。 4、补发加注。普通护照持有人办理护照补发手续时,应当同时办理补发加注手续。 5、曾持照加注。普通护照持有人在重新办理护照手续时,应当同时办理曾持照加注手续,加注护照号码为最新失效的普通护照。应申请人申请,还可以在新申请的普通护照上加注多本曾持护照号码。

    2、所需申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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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地户籍居民首次申请或是失效重新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下列真实有效的材料: 1、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及近期2寸免冠照片一张(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正面免冠彩色白底照片48×33mm)。 2、交验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3、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 4、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5、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6、现役军人申请普通护照,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后,由本人向所属部队驻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二)本地户籍居民申请换发普通护照,除提交与首次申请普通护照所规定的相同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原普通护照及复印件。 定居国外的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换发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提交定居国外的证明以及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三)本地户籍居民申请补发普通护照,需提交与首次申请普通护照所规定的相同材料。 (四)本地户籍居民申请普通护照加注的,需提交普通护照及复印件以及需要作加注事项的证明材料。

    3、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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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或者市级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具有受理权的县级或者市级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申请。 (三)市、州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四)证件制作完毕后,由申请人前往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机关领取或者按照已办理的邮寄手续寄至指定地址。

    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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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照:200元/证。护照补、换发:200元/证。护照加注:20元/项次。

    5、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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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2015年12月28日发布)、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关于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6、办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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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个工作日

    1、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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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 (二)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具有境内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符合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且未因犯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罪受过刑事处罚。 (三)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出入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五名;主要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未因犯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罪受过刑事处罚。其中应当有具备专业资格的外语、法律、财会人员。 (四)已建立保证中介活动正常运行的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人员。 (五)已与2个以上(含2个)外国相关出入境服务机构已建立合作与交流关系,直接签署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合作协议,并且外国签约方已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2、所需申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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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其中有关证明材料必须交验原件): (一)填写完整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和有关身份户籍、资格证明(含经纪资格证书)、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未因犯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意见。其中主要工作人员应当有外语专业本科、法律专业本科和会计师以上财务专业人才。所有人员必须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交验证书,提交证书复印件。 (三)已与2个以上(含2个)外国出入境服务机构直接签署的有效合作意向书或者协议(中、外文本),以及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签约方的合法资格证明。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企业章程。 (六)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建立保证中介活动正常运行的规章制度。 (七)拟开展中介活动的可行性报告。 (八)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经营场地的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营业地点必须与营业执照上的地址相一致)。 (九)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 (十)出入境中介服务协议书。

    3、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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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向机构所在地市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二)市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完成初审工作并报送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三)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完成资格认定工作后,对于符合条件的,由湖南省公安厅颁发《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并报公安部备案。 (四)中介机构领取《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与机构所在地市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签订《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并按照协议规定将备用金存入指定国有银行中该中介机构的委托帐户。

    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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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收取费用。

    5、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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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6、办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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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家界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接待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