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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办理

  • 所属机构: 张家界市公安局
  •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 办理地址: 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路888号市公安局办证大厅
  • 办理期限: 1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0744-8248129、8248102
  • 监督电话:张家界市市人民政府行政投诉中心0744-8220693

张家界市公安局

  •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 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 1、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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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新生儿(含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户口登记,按随父随母自愿选择原则,在其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新生儿父母一方为出国(境)人员、军人等在国内户口登记机关无户口人员或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学生的,随另一方登记户口。新生儿父母均为出国(境)人员、军人等在国内户口登记机关无户口人员或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学生的,可以在新生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女士官新生儿也可以在女士官驻地登记户口。 (二)新生儿(含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出生后1个月以内,由其监护人或户主按照落户原则申报出生登记。新生儿出生后未在1个月内申报登记,但申报登记时未满1周岁的,仍按“出生登记”规定办理;申报登记时年满1周岁的,按“户口补登”规定办理。

    2、所需申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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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国内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 新生儿系非婚生育的,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出生登记。非婚生育新生儿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其监护人凭申领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出生登记。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新生儿,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出生登记。 公安派出所发现《出生医学证明》可疑的,应当将可疑证件送至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进行真伪鉴定。对因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可凭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或者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接生证明、村(居)委会证明等相关证明,或者公安机关的调查核实材料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二)在国外出生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新生儿。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子女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三)在香港、澳门出生的新生儿。港澳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经港澳公证部门公证的自愿放弃该子女港澳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及公证书、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四)在台湾出生的新生儿。台湾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如父母一方是台湾户籍居民的,还须提供台湾户籍部门出具的该子女未取得台湾户籍的证明。

    3、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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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人凭相应凭证材料向承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承办机构受理查验申请人相关凭证材料。 (三)承办机构录入有关业务信息并提交核准机关核准。 (四)核准机关作出核准决定并反馈承办机构。 (五)承办机构完成业务办理并打印发放居民户口簿。

    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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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收费依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湖南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6]375号)。 (二)收费标准。免征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5、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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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湖南省出生登记异地办理实施办法(试行)》。

    6、办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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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家界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接待大厅

    1、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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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夫妻投靠。夫妻一方随另一方居住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校、职业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军人的除外),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另一方户口所在地。 (二)未成年人投靠父母。未成年人投靠其父或母共同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校、职业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军人的除外),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父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子女投靠城镇父或母落户的,不受子女年龄等条件限制。 (三)离婚回原籍。因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往配偶户口所在地,离婚后返回原迁出地(原迁出地户口为高校、职业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除外)或原籍户口所在地居住生活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或原籍户口所在地。 (四)投靠军人配偶父母。夫妻一方为已按规定注销了户口的义务兵或上士以下(含上士)士官,另一方投靠军人一方父母居住生活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军人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 (五)由农村迁往城镇人员回原籍。湘政办发[2016]12号文件实施后符合城镇落户条件将户口由农村迁往城镇,要求返回原籍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户口所在地。 (六)收养已登记户口未成人。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已登记户口未成年人的,可以申请将被收养人的户口迁入收养人户口所在地。

    2、所需申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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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夫妻投靠。夫妻双方的户口身份证件、结婚证。 (二)未成年人投靠父母。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户口身份证件、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 (三)离婚回原籍。申请人户口身份证件、离婚证。 (四)投靠军人配偶父母。结婚证、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户口身份证件、军人身份证件、被投靠人与军人系父母子女关系的凭证材料。 (五)由农村迁往城镇人员回原籍。申请人户口身份证件。 (六)收养已登记户口未成人。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户口身份证件。 (七)父母投靠城镇成年子女。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户口身份证件、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 (八)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调动、录用批准通知或证明、迁入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 (九)家属随军。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军人家属随军的证明材料、家属的户口身份证件、结婚证。女士官申请将其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其驻地的,凭其子女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及部队相关证明。 (十)在小城市、城镇落户。合法稳定住所凭证材料、迁入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合法稳定住所凭证材料”为下列情形之一: 1、拥有房屋合法所有权的,为房屋产权证或相关按揭材料。 2、租赁公有房屋的,为相关租赁使用凭证材料。 3、租赁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房屋的,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

    3、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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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人凭相应凭证材料向承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承办机构受理查验申请人相关凭证材料。 (三)承办机构录入有关业务信息并提交核准机关核准。 (四)核准机关作出核准决定并反馈承办机构和申请人。 (五)申请人向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在省内迁移的无此环节)。 (六)承办机构完成业务办理并打印发放居民户口簿。

    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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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收费依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湖南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6]375号)。 (二)收费标准。免征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免征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5、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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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6、办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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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家界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接待大厅

    1、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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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离婚回原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家属随军、务工经商、购房、考取高校职业院校、高校职业院校毕业(肄业、转学)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往外省的,可以申请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二)因服兵役、赴港澳台定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而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等原因,可以申报注销户口。

    2、所需申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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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离婚回原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家属随军、务工经商、购房等原因申请将户口迁往外省的,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迁出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 (二)因考取高校、职业院校或因高校、职业院校毕业、肄业、转学等原因申请将户口迁往外省的,凭高校、职业院校学生户口迁出凭证材料、迁出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高校、职业院校学生户口迁出凭证材料”为下列情形之一: 1、被外省学校录取的,为录取通知书。 2、毕业生或肄业生将在校户口或托管在就业指导中心的户口迁回外省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为毕业证或肄业(退学)证明。 3、毕业生将户口迁往外省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为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或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 4、转学到外省学校的,为转学凭证材料。 (三)申报注销入伍人员户口的,凭《入伍通知书》、入伍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 (四)申报注销赴港、澳、台定居人员户口的,凭赴外定居凭证材料、定居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赴外定居凭证材料”为下列情形之一: 1、公民赴台定居的,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的通知。 2、去港、澳定居的,为市州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内地居民申请前往港澳批准定居通知书》。 (五)申报注销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人员户口的,凭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生效判决书、失踪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六)申报注销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或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人员户口的,凭取得外国国籍的证件或批准退出中国国籍的凭证材料、本人户口身份证件。

    3、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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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人凭相应凭证材料向承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承办机构受理查验申请人相关凭证材料。 (三)承办机构录入有关业务信息并完成业务办理。

    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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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收费依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湖南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6]375号)。 (二)收费标准。免征户口迁移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收取的工本费)。

    5、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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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6、办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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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家界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接待大厅

    1、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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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家庭户立户。符合当地落户条件,并依法拥有私有房屋所有权或房管部门直管住房等公有住房使用权,与家庭成员共同居住或单身居住在该房屋的公民,可在该房屋所在地址立为家庭户。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拥有该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人,或者其指定的户成员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二)家庭户分户。家庭户户内成年人因分家或达到适婚年龄后发生婚姻变化,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办理分户手续: 1、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证、公房租赁契约分户手续的。 2、已办理私房析产、赠与以及继承手续的;协议离婚当事人或经法院判决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或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3、无房产证的合法建造房屋,不能进行房产分割,但村、居委会证明分户人员确实在此居住且已与原户主分家生活的,或者分户人员已申请到新的宅基地或建房许可的。 户内夫妻之间,一般不得分户。 (三)集体户立户。在本单位工作生活的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人数较多,且拥有职工宿舍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确有设立集体户必要并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军队、高校、职业院校、寺庙、宫观等单位,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一个单位一般只设立一个集体户。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

    2、所需申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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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家庭户立户。书面申请、户口身份证件或准予落户的材料,及以下材料之一: 1、房屋所有权凭证。 2、公有房屋租赁使用凭证。 3、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 4、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凭证。 (二)家庭户分户。书面申请、户口身份证件、分家协议书或结婚证或离婚证或离婚判决(协议)书等分家(婚姻)变化凭证材料、私房房产证或公房租赁契约或其他证明申请人拥有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的判决书、公证书等凭证材料。对无房产证的合法建造房屋,不能提供房产分割资料的,应提供村(居)委会证明,或者新申请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或房屋建设许可证。 (三)集体户立户。单位书面申请、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或该单位设立的批文、职工宿舍房屋权属凭证材料、单位管理人员户口身份证件等相关凭证材料。

    3、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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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家庭户立户。书面申请、户口身份证件或准予落户的材料,及以下材料之一: 1、房屋所有权凭证。 2、公有房屋租赁使用凭证。 3、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 4、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凭证。 (二)家庭户分户。书面申请、户口身份证件、分家协议书或结婚证或离婚证或离婚判决(协议)书等分家(婚姻)变化凭证材料、私房房产证或公房租赁契约或其他证明申请人拥有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的判决书、公证书等凭证材料。对无房产证的合法建造房屋,不能提供房产分割资料的,应提供村(居)委会证明,或者新申请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或房屋建设许可证。 (三)集体户立户。单位书面申请、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或该单位设立的批文、职工宿舍房屋权属凭证材料、单位管理人员户口身份证件等相关凭证材料。

    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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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征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5、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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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6、办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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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家界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接待大厅

    1、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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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姓名变更更正。公民有下列理由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更正姓名: 1、变更姓氏为随父姓或母姓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或其他扶养人姓的。 2、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3、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 4、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5、姓名用字实属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 6、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7、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8、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公民申请变更更正姓名的,新命名、更名的人名用字应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被通缉、受到刑事追诉、服刑的人员,一律不予更改姓名。 (二)出生日期更正。公民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实际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可以申请更正出生日期。 (三)民族变更更正。公民经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同意变更民族的,可以申请办理民族变更登记;公民户口登记的民族成份被错报、误登的,可以申请更正民族登记。 (四)性别变更更正。公民因实施变性手术等原因造成性别变化的,可以申请变更性别登记;公民性别登记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性别登记。 (五)户口登记辅项信息变更更正。公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血型、身高等户口登记辅项信息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变更、更正相关项目登记的信息。

    2、所需申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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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姓名变更更正。 1、未成年人变更、更正姓名的,凭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当场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未成年人的居民户口簿、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的户口身份证件、姓名变更更正理由凭证材料,属在校学生的还须提供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其中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征得其本人同意。 2、成年人变更、更正姓名的,凭本人书面申请、户口身份证件、姓名变更更正理由凭证材料。其中有工作单位或属在校学生的,还须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或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 (二)出生日期更正。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证明出生日期确属错误的相关凭证材料、本人户口身份证件。“证明出生日期确属错误的相关凭证材料”为下列情形之一: 1、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原落户材料《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凭原始的《出生医学证明》、原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单位出示的证明或医疗保健机构的助产记录档案。 2、与原落户材料户口迁移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由落户地公安派出所负责查验迁移证记载的情况。 3、与其他合法落户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凭相关原始落户材料。 4、与原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凭记载了正确出生日期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其他能够证明出生日期确属登记错误并能够形成证明链的相应证明或调查材料。 公务员、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公职人员本人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须由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由对该人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同意更正其出生日期的公函。 (三)民族变更更正。公民经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同意变更民族的,凭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本人户口身份证件;公民申请更正民族登记的,凭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证明民族成份登记错误的有关凭证材料、本人户口身份证件。“证明民族成份登记错误的有关凭证材料”为下列情形之一: 1、公民初次登记户口时,其民族成份既未依据其父亲也未依据其母亲的民族成份登记的,凭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还须提供父母共同签署的确认其民族成份的申请书。 2、因其他原因误登的,凭记载了正确民族成份的出生证、迁移证等落户材料或户口簿证或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民族成份凭证材料。

    3、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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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人凭相应凭证材料向承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承办机构受理查验申请人相关凭证材料。 (三)承办机构录入有关业务信息并提交核准机关核准。 (四)核准机关作出核准决定并反馈承办机构。 (五)承办机构完成业务办理并打印发放居民户口簿。

    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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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收费依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湖南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6]375号)。 (二)收费标准。免征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5、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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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6、办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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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家界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接待大厅

    1、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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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满1周岁人员从未登记过户口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申报户口补登。 (二)公民个人依法收养无户口人员的,可以为被收养人员申报户口补登。 (三)社会福利机构依法收养无户口人员的,可以为被收养人员申报户口补登。 (四)公民不符合收养相关规定,不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或事实收养公证而私自收养无户口人员的,可以为被收养人员申报户口补登,将其户口登记在社会福利机构的集体户上。如因社会福利机构不愿接收等原因不便登记在该机构集体户上的,也可以登记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设立的公共集体户上,或者登记在抚养人家庭户上,家庭关系应登记为非亲属关系。 (五)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重新出现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申请恢复户口登记。 (六)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申请恢复户口登记。 (七)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向原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其他人员可以向户口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登记。 (八)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有关具体原因,申请办理户口登记。

    2、所需申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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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满1周岁人员申报户口补登的,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并接受民警与补登人员或其监护人的见面谈话调查,形成调查材料。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非婚生育人员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对因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可凭具有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或者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接生证明、村(居)委会证明等相关证明,或者公安机关的调查核实材料为其办理户口补登。 (二)被公民个人依法收养无户口人员申报户口补登的,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报户口补登。 (三)被社会福利机构依法收养无户口人员申报户口补登的,凭主管民政部门审批的弃婴入院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捡拾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被公民私自收养无户口人员申报户口补登的,凭申请人书面申请,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采集其DNA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内进行比对、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程序。如因不能登记在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上而需登记在抚养人家庭户上,属农村地区的须经当地村组同意。 (五)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申请恢复户口的,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 (六)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人员申请恢复户口的,由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是否在其他地方落户。 (七)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申请恢复户口的,由公安机关核实原迁出登记情况。 (八)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申请办理户口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补登、恢复户口人员年满16周岁的,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3、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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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人凭相应凭证材料向承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承办机构受理查验申请人相关凭证材料。 (三)承办机构录入有关业务信息并提交核准机关核准。 (四)核准机关作出核准决定并反馈承办机构。 (五)承办机构完成业务办理并打印发放居民户口簿。

    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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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收费依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湖南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6]375号)。 (二)收费标准。免征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5、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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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6、办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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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家界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接待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