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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15-10-09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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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张家界市委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张发(2015J3号)和《中共张家界市委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张家界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张发(2014)4号),设立张家界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协调推进本系统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及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民族宗教动态和信息的汇总、分析,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

(三)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宗教政策的实施、衔接;对全市民族宗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四)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涉及民族关系、宗教关系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

(五)负责拟定全市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宗教事务服务体系和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研究分析全市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支持的建议;组织协调或参与配合实施民族地区民生工程相关工作,参与协调民族地区教育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扶贫开发、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等相关工作。

(七)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民族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指导城市民族工作,协调城市民族关系;指导散居少数民族和民族乡工作;组织协调民族乡庆典活动;管理民族成份鉴别,负责民族统计工作。

(八)负责管理全市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昀收集、整理、出版工作,负责民族习俗传承与发展的调研及实施工作。

(九)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十)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十一)指导区县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防范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的分裂、渗透、破坏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

(十二)负责民族宗教事务方面的外事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民族宗教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交往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十三)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干部人才队伍、宗教工作队伍建设规划,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干部队伍建设的建议,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和宗教界代表人士,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全市性宗教团体换届工作和宗教界代表人士的推荐安排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协调机关政务和曰常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接待、档案、调研、保密、综治信访及政务公开、计划生育、卫生等工作;起草重要文件和报告;负责民族宗教动态、信息的汇总分析及信息化建设;牵头组织建议提案办理;参与少数民族干部人才队伍、民族宗教工作队伍建设规划的拟订和实施工作;承担联系少数民族干部的具体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推荐选拔工作;协助做好市级宗教团体换届工作和宗教界代表人士的推荐安排工作;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负责机关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等工作。

(二)法制行政审批科。

承担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管理、政府合同管理、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及其证书、证件等统一发放工作,牵头负责组织实施网上行政审批工作,负责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动态管理和审批程序及流程的规范管理工作;负责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工作。

指导和监督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在我市的贯彻实旎;提出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少数民族条款的制定意见;负责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表彰活动的指导和组织工作;负责民族成份鉴别与更改和民族统计工作;参与调解民族纠纷,办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和处理民族地区及民族乡行政区划工作;参与少数民族人口普查,对全市少数民族人口情况进行分析研究:

指导城市民族工作,协调城市民族关系;指导散居少数民族和民族乡工作;组织指导民族乡开展庆典活动;负责承办、监督管理散居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三)经济发展科。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发展民族经济的优惠政策,参与拟订市民族经济发展规划;组织调查研究贫困地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配合扶贫管理部门参与扶贫开发工作;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负责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年度统计和分析,管理好各种民族资金,搞好经济项目的考察论证、申报和管理工作;参与科技推广、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和实用技术培训工作,指导和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及国家对这方面实行的优惠政策的组织实施。

(四)文化教育科。

参与拟订我市民族教育、文化、艺术、体育等事业的发展规划;开展我市少数民族对外文化艺术交流和对外宣传工作;管理我市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工作;管理全市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协同管理民旗学校,配合抓好民族中小学校及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的建设;参与民族教育补助费和民族卫生补助费的分配管理;负责普通高校招生中少数民族考生和民族地区汉族考生的民族成份审核工作;承办全市重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负责组织参加全国、全省少数民族文艺表演和民族体育运动会。

(五)宗教一科。

承办佛教、道教、民间信仰事务依法管理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相应的市级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指导区县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佛教、道教、民间信仰事务依法进行管理;草拟宗教工作方面的文件报告;指导和管理全市宗教工作干部的相关业务培训,负责相关骨干宗教教职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负责指导全市佛教、道教、民间信仰等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和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备案工作;联系佛教、道教、民间信仰界人士,做好相应的涉外宗教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防范利用佛教、道教、民间信仰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制境外利用有关宗教进行的分裂、渗透、破坏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理有关邪教工作。

(六)宗教二科。

承办基督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五大宗教及民间信仰以外其他宗教事务依法管理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草拟宗教工作相关方面文件报告,指导和管理全市宗教干部相关业务培训,负责相关骨干宗教教职人员政治思想教肓工作,负责指导天主教、基督教、伊斯兰教和五大宗教及民间信仰以外其他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和相关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指导相应市级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指导区县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天主教、基督教、伊斯兰教及民间信仰和五大教以外其他宗教事务依法进行管理;联系天主教、基督教、伊斯兰教及民间信仰和五大教以外其他宗教界人士,做好相应的涉外宗教工作。

协助相关部门做好防范利用天主教、基督教、伊斯兰教及民间信仰和五大教以外其他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制境外利用有关宗教进行的分裂、渗透、破坏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理有关邪教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1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纪检组组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6名(含纪检监察负责人)。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张家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张家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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