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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2015-10-09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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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公安局内设机构主要职责


警令部----协助市局党委组织实施全局性公安工作;协助市局领导组织、协调、指挥重大及紧急警务活动;督促检查局党委重大工作部署、决定落实情况,督办上级部门交办和上级领导、厅领导批示事项;掌握全市公安工作情况和各类公安信息;起草和核改文稿;指导、督促全市公安机关110快速反应机制建设;指导协调全市反恐怖工作;负责市局对外接待、对外联络及局领导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市局机关文件的收发、登记、流转;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保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档案管理工作;警令部内务管理和政治思想工作。
 

政治部---指导全市公安队伍建设,规定权限管理干部。负责全市公安机关的思想理论教育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指导和管理全市公安机关人员培训、教育、奖惩、优抚和警官培训中心的工作,检查、监督落实情况;负责公安局民警的警衔管理。负责全局各类重大活动的组织实施。负责公安宣传、公安文化、警察公共关系工作及与新闻单位的协调和沟通。
 

后勤装备部---负责并指导市公安机关警务保障工作;负责市公安机关警用装备、装备配备的计划、采购、发放与管理;负责申报安排市公安局及直属单位、派出机构的公安业务经费和其他专项拨款分配计划,并监督其管理使用情况;编制和实施全局的经费预、决算;管理全局的国有资产;负责局机关的基建、行政后勤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纪委---负责受理对全市公安机关监督监察对象的举报、控告,查处和督办全市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重大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受理监督监察对象不服行政处分和党员不服党组织处分的申诉;对全市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队伍纪律作风建设进行调研、分析和指导;研究制定全市公安队伍监督工作的规章制度,对公安机关和民警进行党风党纪和纪律条规教育;负责全市公安机关内部审计和对局机关的审计监督以及对全市公安机关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
 

警务督察室---负责市局督察工作并领导各区县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对市局直属单位和各区县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的监督;制定全市督察工作的有关制度;组织、实施对市局和各区县公安机关督察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办理公安部警务督察局和市局行政首长交办的督察事项;履行《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治安管理支队---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工程建设的安全保卫工作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指导、监督企事业单位保卫组织的建设和业务工作。组织实施对来张和国家领导人及重要外宾、重要会议的安全警卫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依法管理枪支弹药、危险爆炸物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等工作。
 

国内安全保卫支队---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对危害国内安全案件和事件的处置工作。
 

刑事侦查支队---担负着全市侦查破案、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重任。指导、协调全市公安机关侦破重特大刑事案件,组织开展专项斗争以及交办案件的侦破工作;开展刑事技术研究和应用,为基层侦查破案提供技术支援;负责全市刑事犯罪对策研究和刑侦基础业务建设、刑侦情报信息建设以及刑侦队伍建设。
 

禁毒支队---组织、指导、监督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组织、指导、监督禁毒宣传教育、禁吸戒毒、禁种铲毒等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禁毒工作,承担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指导全市经济犯罪案件侦破工作;担负重大经济案件、跨地区和疑难复杂经济案件侦破工作。
 

网监与行动技术支队---负责公安行动技术侦察、网络侦查和公安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工作。
 

监所管理支队---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监督、考察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的管理工作;直接管理市看守所。
 

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负责全市户政管理工作,承办全市人口统计工作;依法管理户藉、居民身份证、边境通行证等;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对流动人口、重点人口、监外罪犯的管理和人口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或直接查处涉外案件。
 

交警支队---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管理、检测和驾驶员管理工作;指导、参与重大交通事故的查处。领导全市公安机关交通警察工作。
 

巡警特警支队---负责各类严重暴力性突发事件、突发群体性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处置,打击暴力恐怖活动;负责市城区治安巡逻和动态出警工作。

看守所---依据国家法律对在押人员实行武装看守,保障安全;对在押人员进行教育;管理在押人员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拘留所---负责对被行政拘留人员的管理、教育;组织被拘留人员参加适当的生产劳动;负责所内生活管理和卫生防疫工作。
 

强制隔离戒毒所---依法通过行政强制措施,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进行生理脱毒、心理矫治、适度劳动、身体康复和法律、道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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