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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10-09字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5〕31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813
   
张家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张家界市委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张发〔2015〕3号)和《中共张家界市委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张家界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张发〔2015〕4号),设立张家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整合的职责。
将原市煤炭局(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增加的职责。
对全市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职业病预防有关监督管理。
(四)加强的职责
对煤炭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拟订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拟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和控制指标分解方案,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三)承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市属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四)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承担市属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上述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并负责其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含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组织实施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负责组织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法组织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八)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统计分析工作。
(九)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工作。
(十)组织指导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一)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研和技术推广工作。
(十四)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需资金的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访等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公务接待、信息化建设、车辆管理、后勤服务等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绩效考核等工作。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政府采购、专项资金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组织拟订安全生产规划和科技规划;指导和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研和成果鉴定及技术推广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评价、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法制行政审批科。
承担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管理、政府合同管理、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及其证书、证件等统一发放工作,牵头负责组织实施网上行政审批工作,负责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动态管理和审批程序及流程的规范管理工作;负责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工作。
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依法负责组织、指导并监督权限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及负责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有关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三)矿山安全监督管理一科。
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煤矿企业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或整改;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和执法工作;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负责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监督检查和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煤矿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有关工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的监督指导,促进煤矿正规开采和安全标准化建设;指导监督相关行业的职业卫生工作;参与煤矿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四)矿山安全监督管理二科。
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尾矿库、石油(炼化、成品油管理、长输油气管道除外)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相关行业的职业卫生工作;组织授权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指导监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矿井关闭工作;参与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科)。
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长输油气管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监督相关行业安全标准化和职业卫生工作;参与相关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依法监督检查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授权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指导监督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职业卫生工作;参与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承担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综合工作。
(六)工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科。
依法监督检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承担以上行业的安全生产综合工作;指导监督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职业卫生工作;指导推进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有关基础工作;参与相关行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工作。
(七)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科(事故调查科)。
负责拟订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承担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承担建设、国土资源、公安、交通运输等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参与综合监管行业领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指导监督相关行业的职业卫生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综合工作;承担权限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参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承担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工作;承办或参与承办上级挂牌督办事故;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落实;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科。
组织拟订职业卫生规章和发展规划、计划;承担职业卫生综合监管工作;依法监督检查轻工、建材、纺织行业职业卫生工作(其他行业职业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相关业务科室分别承担);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9名(含纪检监察负责人)。
机关后勤服务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名,暂维持现状,人员只出不进,空编核销。
五、其他事项
(一)撤销市煤炭局(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事业机构建制,核销其事业编制和领导职数。
(二)关于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问题。
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由市直接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的中央、省在张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各区县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
(三)关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水利、建筑和城市公用设施、国防工业、邮政、电信、旅游、特种设备、消防等有专门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问题。
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水利、建设、国防科技、邮政、信息产业、旅游、质监、公安、环保等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或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上述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四)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线路确定工作,实施烟药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拟订烟花爆竹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
(五)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张家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张家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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