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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管局

2015-10-09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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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体制调整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创新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2〕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市中心城区城市管理体制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管理职责和机构编制,明确管理范围

(一)调整管理职责

1.市容环境卫生(含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管理、市政管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管理主次干道及周边一定区域,永定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管理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区域。

2.建筑工地渣土的运输、堆放等管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

3.城区范围内烟花爆竹管理、犬类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有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管理等工作,由永定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

4.市城市防洪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由市水利局负责。

5.人行道、公共场所乱停乱放车辆的管理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

6.污水管网管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二)明确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

1.调整后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主要职责

(1)负责拟订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长期规划、工作计划、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2)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业管理工作;拟订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主次干道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负责城市建筑垃圾(渣土)处置核准。

(3)负责主次干道、桥梁、排水设施等市政设施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维护;负责履带车、铁轮和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负责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负责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

(4)牵头负责拟订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审核。

(5)负责拟订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养护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监督管理城市夜景照明工作。

(6)负责拟订城市管理科技发展计划,指导城市管理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成果推广和新技术引进工作;推进城市管理信息化建设。

(7)负责编制城市管理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管理城市维护建设有关资金;负责管理本部门依法征收的费用。

(8)负责履行省、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9)负责指导区县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0)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调整后的永定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主要职责

(1)负责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含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和市政设施管理。

(2)负责控违拆违工作。

(3)负责城区范围内烟花爆竹管理、犬类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有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管理等工作。

(4)承办市、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永定区各街道城市工作办公室负责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分解的各项城市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积极参与各项城市管理活动,组织开展交通劝导活动。

3.对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有关界线不清的具体职责,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三)调整机构编制

1.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内设机构作如下调整:撤销督察科;设立行政审批科、考评督查科、科技科;公用事业科更名为市政设施管理科,市容管理科更名为市容环卫管理科,法制科更名为法制宣传科。

2.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开发区分局(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开发区执法大队牌子)从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永定大队连人带编划入2名。

(四)明确管理范围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管理主次干道,具体为:永定大道、崇文路、迎宾路、子午路、永昌路、鸬鹚湾路、鼎泰路、大庸路、武陵山大道、永定大道与永昌路连接的4条干道、张联公路城市段(含鸬鹚湾桥环形道)、回龙路、解放路、古庸路、滨河路、大桥路、教场路、北正路、南正路、人民路、武大路、天崇路、孟坪路、木龙滩路、南庄路、双拥路、澧兰西路(含南北向4条区间道)、市委党校专用道、机场路、官黎路、天门路(含隧道)、仙人溪路。永定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管理主次干道以外的区域。

在建或今后新建城市道路,市和永定区管理范围划分另行明确。

二、理顺执法体制,健全执法机构

(一)职责划分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以上两项由市和永定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共同行使;市里负责主次干道,区里负责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区域。

3.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行使。

4.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以上两项由永定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行使。

6.行使城市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乱停乱放车辆、占道摆摊设点、堆物作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公安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区范围内违反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对乱停乱放车辆的行政处罚权,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使。

——对占道摆摊设点、堆物作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由市和永定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共同行使;市里负责主次干道,区里负责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区域。

——对城区范围内违反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由永定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行使。

7.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以及有照但不按执照规定场地经营而进行店外经营、店外作业的商贩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自产蔬菜和农副产品未进入政府指定地点销售的行政处罚权,行使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破损或者残缺等影响市容的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对无照商贩以及有照但不按执照规定场地经营而进行店外经营、店外作业的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和对自产蔬菜、农副产品未进入政府指定地点销售的行政处罚权,由市和永定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共同行使;市里负责主次干道,区里负责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区域。

——对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和对破损或者残缺等影响市容的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行使。

8.行使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由市交通运输局行使。

9.行使犬类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区无证售犬、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由永定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行使。

(二)健全执法机构

1.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永定大队调整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正科级,核定财政拨款事业编制65名,其中:支队长1名,副支队长2名。下设办公室和一、二、三、四、五大队,副科级,核定主任、大队长6名。

2.市公安局组建城市管理警察大队。

3.设立永定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为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管理的副科级事业单位。区市政设施维护管理站不再承担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4.张家界车站广场综合管理办公室加挂张家界车站广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牌子。

三、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加强城市公益事业管理

(一)坚持建管分离、管养分开的原则

加强市、区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城市园林绿化等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能;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市政设施维护、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等生产作业事项,运用市场化方式,通过招标选择专业化公司或社会组织承担;现有在编生产作业人员只出不进,空编收回。城市管理部门通过定标准、定考核等方法确保作业质量。

(二)完善城市公益事业管理机构

1.设立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水上环境卫生管理所,负责规划区内河面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人员编制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内部调剂。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现有内设机构和下设机构均为副科级。

2.设立市垃圾处理监督管理站,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管理的正科级事业单位,主要负责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核定财政拨款事业编制5名,人员编制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划转,其中站长1名。

3.设立市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站,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的正科级事业单位,主要负责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核定财政拨款事业编制3名,人员编制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连人带编划转2名,从市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连人带编划转1名(给排水专业技术员),其中站长1名。

4.永定区市政设施维护管理站,为永定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管理的副科级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区域的市政设施维护管理。

5.设立永定区环境卫生管理所,为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管理的副科级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区域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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